莒南县人民政府
朗读

莒南县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自12月1日 8:00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2日8: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以来,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高度重视,领导靠前指挥,加强应急值守,成立了6个专项督导检查组对辖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采取日查与夜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每到一处,针对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及橙色预警期间减排落实情况进行详细查看,要求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严格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实施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排放。

通过夜查,有力震慑了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全县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将强化督导检查、巡查,加大突击检查频次,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继续坚持每日督导巡查机制,加大对辖区范围内涉气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辖区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响应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

来信:

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在实际操作时,排污量不容易界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没有明确执法主体,而且没有自由裁量,同时该条款中所表述的“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中是否适用于执行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为慎重执法,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究竟适用哪个条款予以处罚,望给予解疑答复。

回复:

一、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

对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中的“等”字作等内理解,即只适用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违反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实施处罚。

二、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执行强制性措施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