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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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卫生健康局2022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来源:县卫健局 打印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持续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水质污染,根据工作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供水单位的监督覆盖率和建档率达到100%,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质卫生监测,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加强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并定期抽检公示。加强直饮水,现制现售净水机的监管,按品牌、安装社区进行抽检并公示。加强对涉水产品生产厂家、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的监管。通过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和定期抽检水质,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供水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各项卫生安全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对农村供水情况进行摸底登记,监督覆盖率及建档率达到100%。检查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水源防护卫生状况、水质消毒设施配置及运转情况、涉水产品索证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开展水质自检及上报情况等。

(二)开展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摸底排查,以使用蓄水池或水箱的二次供水设施为重点,检查设施卫生防护及定期清洗消毒情况、供水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质定期检测情况。

(三)加强对直饮水、现制现售净水机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直饮水、现制现售净水机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直饮水、现制现售净水机使用单位的涉水产品索证情况;是否及时更换滤芯并形成更换记录;水质检测情况;直饮水、现制现售净水机原水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加强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和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的涉水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生产企业的生产原料是否以次充好等,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涉水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五)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监测,重点对百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有计划的进行水质卫生抽检,并将监测结果进行公示。有针对性的监测部分二次供水、直饮水、现制现售净水机,建立监测档案。分析水质指标变化情况,确定重点监测、监控的水质指标,按要求完成全县生活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全面系统的掌握水质情况,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防范介水传染病及水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工作步骤

(一)培训准备阶段(3月份)。召开动员会议,组织卫生监督人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培训。

(二)监督抽检阶段(3月-12月)。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本工作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和汇总表,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户档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总结上报阶段(12月):按照市卫健委要求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文字版)上报市卫健委。

四、工作要求

(一)监督工作要求

1、加强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及时将安全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个别水厂水质不合格现象以及未能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要求开展水质自身检测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可能导致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及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供水单位查找原因,积极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和使用涉水产品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2、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参与,真实、全面、及时的公开各类水质卫生质量信息。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同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公众投诉举报渠道。

3、继续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卫生管理、环境与消毒设施、水质检验和水质质量等5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将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公示。

4、落实定期监测和突发水质卫生污染事件报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水质卫生事件,制定和完善水质卫生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监测工作要求

1、监测点的设置: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5个末梢水监测点;农村集中式供水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末梢水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二次供水单位每年设置一次抽检;直饮水、现制现售按品牌,安装社区设置每年至少一次抽检。

2、对监督抽检结果,按日常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要求,及时登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填报,并完善卫生监督档案。抽检结果求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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