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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复终字〔2024〕7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