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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复终字〔2024〕32号
申请人:莒南县刁四麻辣烫店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莒南县刁四麻辣烫店不服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莒南市监处罚〔202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