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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刘某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