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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复终字〔2022〕50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