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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复终字〔2022〕37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岭泉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莒南县岭泉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朱某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