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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复终字〔2022〕45号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民政局。
申请人彭某某不服莒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彭某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