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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闫仲儒 职务:局长。
申请人朱**不服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朱**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