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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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各镇街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538号)以及《关于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临发改财信〔2020〕222号)精神,现就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起诉政府机构案件通报提醒制度。依托法院系统办案平台,县人民法院及时将起诉政府机构案件信息通报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致函提醒被告政府机构争取和解或做好应诉准备。

(二)建立政府机构败诉案件通报督办制度。县人民法院将政府机构败诉案件信息通报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函督促生效判决的败诉政府机构在法院判定履行期限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三)建立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县人民法院和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政府机构及公务员列入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预通报制度,县人民法院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通报政府机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三个月预备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预警,督促其在备案期内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四)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政府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义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的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有关要求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建立对失信政府机构有关人员追责问责制度。出现失信问题的政府机构,在尽快完成整治的基础上,要深入剖析发生失信问题的根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建政务诚信长效机制。对于出现“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失信问题政府机构,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调度了解的情况,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需要追责问责的,移交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将失信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信息记入政务失信记录,纳入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适时提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评价、使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二、完善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1. 建立政府机构失信预防机制

    (一)严格落实制度标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政府对企业作出承诺、签订协议的标准规范、程序规范等,明确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严格执行合规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确保合法合规。

    (二)开展政务诚信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教育,将政务诚信内容列入各级党校教学计划,开设专门课程,组织对各级领导干部政务诚信教育,增强其诚信意识;增加公务员培训内容,对公务员进行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内容的培训教育,增强公务员诚信守信意识,践行各项承诺;开展常态化学习,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确保政府机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各项合同约定,践行各项承诺,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四、其他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机构失信问题调度通报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及时汇总治理情况和政务诚信建设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并向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二)做好典型宣传。充分运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坚持典型示范,做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工作,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政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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