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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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应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已具备或在承诺期限内具备审批条件,政务服务部门依承诺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兑现承诺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政务服务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中,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外,均可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由市和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权限,组织相关政务服务部门确定,编制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提出政务服务申请、具备良好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有相关行业禁入情形的;

(三)申请人有被行业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条件、标准、流程,动态完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政务服务部门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部门网站和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临沂站)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第八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和风险可控性等具体情况,确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可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多种方式。

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主要分为容缺受理、踏勘豁免、备案管理三种实施方式。

(一)容缺受理。对非核心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主要申请材料,自愿做出能够在约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或满足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政务服务部门依承诺进行容缺审核办理,待申请人如期兑现承诺后依法作出批准决定,或者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踏勘豁免。对踏勘环节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自愿做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书面承诺,核查部门不再进行现场踏勘,依承诺作出批准决定。

(三)备案管理。对简易低风险的事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准予办理的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自愿做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书面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当场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达到法定条件。

第九条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站)提供线上申报、查询、评价等服务。暂不能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站)办理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应提供同质线上或线下服务。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告知承诺业务办理需求,调整完善系统流程和环节设置,在系统现有流程基础上增加补齐补正和撤销模块,实现告知承诺制事项网办功能。

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等技术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第十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拟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业务的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验,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加强事前风险防控,满足条件的,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期限;

(四)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方式;

(五)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六)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失信情节认定标准、整改时限、惩戒措施,以及作出虚假承诺、逾期不履行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承诺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八)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十二条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政务服务办件材料归入办件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涉密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纳入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自觉履行申请人义务,在承诺期限内满足法定条件。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于申请人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规范填写提交承诺书、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承诺作出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不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或者无法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承诺撤回机制,在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按规定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前,对照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予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标准、时限。

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依托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对经核查发现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经督促、提醒申请人按承诺书要求履行承诺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得再从事与该承诺事项相关的活动,并将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核查结论推送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受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生成申请人告知承诺制失信信息,根据失信程度,对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因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建立临沂市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探索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惩戒工作机制。

(一)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名称、承诺内容、履诺情况等内容。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诺失信,按程序撤销办理结果,列入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

1. 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 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3. 未按告知承诺要求,在核查前有违诺行为的;

4. 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5. 承诺期限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违规的;

6. 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承诺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的;

7.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三)对列入临沂市告知承诺制失信名单的,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前,申请人不再享受该领域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失信异议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告知承诺事项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除确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事项外,异议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回复。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信用修复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失信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告知承诺制工作台账,及时梳理、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强迫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

(四)无充分理由拒绝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的;

(六)收到监管部门书面意见,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擅自将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分批次梳理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的事项,纳入全市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管理。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第二十三条国家、省已经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

(信息来源:信用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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