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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上报数据信息,将作为评估各地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检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检、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各地要在2020年7月10日前和8月10日前,分别完成50%以上和80%以上游泳场所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0年6月1日前完成30%以上学校、50%以上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公共卫生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0年8月31日前,各地全面完成体育场馆等实行非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农村设计日供水100吨及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建档立卡工作。
(四)各地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对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组织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联系电话:68792984 68792400(传真)
附表:1.2020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0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0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及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汇总表
7.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8.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0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0.2020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1.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0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c)、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中小学校 |
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学校(d) |
检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所列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生活饮用水、教室和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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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d.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的范围和数量不纳入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学校。
附表2
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0%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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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6%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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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12%(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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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共80户,候车(机、船)室共4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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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3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e) |
a.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c.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d.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e.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a)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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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集中式供水 |
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30%(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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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数的30%(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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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d) |
1.供管水人员持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e)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不含学校内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c.不纳入双随机抽查。
d.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e.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4
2020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a) |
输配水设备 |
辖区内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水处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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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处理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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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处理器 |
辖区内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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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10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6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4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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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5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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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水产品 |
辖区内10个在华责任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现制现售饮用水 自动售水机 |
辖区内5个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确定单位底数并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
附表5
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全部生产企业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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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餐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a),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6
2020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及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汇总表
辖区中小学校总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学校数 |
2014年以来已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中小学校数(a) |
综合评价结果(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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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学校数 |
优秀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 |
不合格学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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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2014年以来本辖区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学校总数,开展过多次评价的学校不重复计入。
b.指2020年度对未开展过评价的学校首次开展的综合评价,2014-2019年已开展过的不再计入。
附表7
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
检查乡镇数 |
检查的乡镇中已开展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a) |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
已建立基本情况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
已建立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
检查的小型集中式供水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水厂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a.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b.指由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机构建立的相关档案。
附表8
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检测单位数(a) |
合格单位数(b)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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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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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集中式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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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附表9
2020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总数 |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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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开展水质自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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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2020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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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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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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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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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表11
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单位数 |
生产管理合规单位数 |
出厂餐饮具检测情况 |
依法调查处理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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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a) |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b) |
消毒餐饮具逐批检验 |
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出厂检验记录(c) |
出厂检验记录保存 |
餐饮具包装标注相关内容(d) |
检测餐饮具套数 |
检测合格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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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