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联合检查抽查计划及监察事项清单。
从事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业务的用人单位。
配合部门: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数量10户。
检查时间:2023年7月13日至9月30日。
检查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7)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10).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1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2).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13).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14).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15).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1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检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情况;1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18).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情形。19).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情形。20).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情形。2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抽查计划及监察事项清单
各用人单位。
配合部门: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数量7户。
检查时间:2023年7月13日至9月30日。
检查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3)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三、劳务派遣用工联合检查抽查计划及监察事项清单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
配合部门: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数量3户。
检查时间:2023年7月13日至9月30日。
检查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