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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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办理指南

来源:县住房保障中心 打印

一、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办理科室

莒南县政务大厅住房保障中心服务窗口

四、办理依据

《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售、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五、受理范围:

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上(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

六、提交材料:

1.产权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3.全额购房发票等证明购房时间的凭证材料,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产权证;

4.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产权人持相关材料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1、政府实行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收购前一年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2、政府不进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同地段同结构类似普通商品房住房单价(指导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价格购买的面积×10%。

(2)《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后(含)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需补交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同地段同结构类似普通商品商品住房单价与购买时价格差价的50%补交相关价款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同地段同结构类似普通商品房住房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届时同地段同结构类似普通商品住房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届时同地段同结构类似普通商品住房单价低于购买价格的,按政府指导价格计算。

(三)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审核意见表交易到县财政局缴纳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

(四)产权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办理产权交易及登记办证。

八、收费项目无

九、咨询电话0539-7212654转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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