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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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植物油精炼建设技改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植物油精炼建设技改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王家庄子村西南810m(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厂内),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5万元,项目于现有精炼车间内完成,技改过程中,淘汰日产50吨油脂搬迁扩建项目中以外购花生原油为原料经精炼制得精炼花生油的生产线,新建1条年产5万吨植物油精炼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建生产线以自产花生原油为原料经精炼得精炼植物油,不新增占地,不新增建筑面积。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以2018-371327-13-03-065516号予以备案,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真空干燥废气、脱色废气、脱臭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经脂肪酸喷淋捕集+冷凝(冷冻机组冷媒为食品级丙二醇,制冷剂为R407C)+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白土投料粉尘、硅藻土投料粉尘通过集尘器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风机引入1根15米高的排气筒,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新建1台4t/h燃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经车间阻挡,机械通风等措施处理后,无组织废气粉尘厂界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厂界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2、场区排水系统应设计生活、生产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循环冷却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作为清净下水,经雨水管道外排,外排废水应满足《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二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表2中水质要求。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项目废包装袋、皂脚、蜡质、脂肪酸、废白土收集后外卖或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废滤袋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处置方案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项目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为精炼车间周围50m,当前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应禁止建设学校、医院、居住区等敏感目标。

7、项目应申请NOX污染物排放总量为9.35t/a。

8、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十字路街道环保办,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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