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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莒南县龙王河流域G9路至朱家洼子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莒南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莒南县龙王河流域G9路至朱家洼子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位于龙王河流域G9路至朱家洼子段,总投资83768.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768.56万元,总长度19km。项目主要建设管道检测与修复工程、河道清淤与龙潭湖水库治理工程、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活水循环和补水工程、水务信息化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景观工程、水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地表水Ⅳ类水标准为目标,污染物消减量估算为COD为774.74t/a,氨氮为18.49t/a,总磷为6.95t/a。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项目建设区域内不涉及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文件,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出具项目建设区域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件。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生的污染物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该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加强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施工扬尘、施工机械产生的尾气及污泥散发的恶臭气体;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及工期,通过采取洒水抑尘、密闭围挡等措施后,以减少扬尘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尾气对环境的影响,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恶臭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产生少量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冲洗废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和混凝土养护废水,施工场地应设有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应满足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中表2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噪声主要有施工期间的施工机械噪音以及运营期间的出入车辆以及人员社会活动噪声。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场地,设备选型上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立限速、限鸣等标识,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生态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堆土、堆料不得影响附近的植被;做好挖填土方

的合理调配工作,临时弃土堆放点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在降雨期间挖填土方,以防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污水体、堵塞排水管道;在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省占用土地,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撤出占用场地,恢复原有绿地。地下水的下渗和侧渗会导致土壤盐碱化,应利用开挖明沟的方式排除土壤水及过多的地下水,减轻土壤的盐碱化。

6、社会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施工前应充分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减少对城市居民生活和交通的影响;在施工现场安置告示牌,施工现场行人及车辆过往处应搭临时便桥,脚手架外采用密目网围护,确保行人的过往安全。

7、水土流失缓解措施

项目较大土石方场地施工应尽量避开雨天,取弃土点需选择适当;在开挖段取弃土点应具备有一定数量的成品防护物,在施工期间突然降雨时进行覆盖,防止土壤侵蚀;临时弃土场要设计拦土墙和排水设置,做好弃土回填工作。

8、景观生态影响措施

工程建成后,绿色湿地景观面积增加,项目综合考虑环境、经济和景观等要素,遵循生态学原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项目自身景观可以达到和谐统一。人工湿地内形成了由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构成的层次丰富的生态群落,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水生动物的数量和种类大为增加,成群水鸟聚集,对周围景观生态产生有益影响。

9、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报送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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