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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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弘元机械有限公司年铸造、精加工仪器仪表3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山东弘元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山东弘元机械有限公司年铸造、精加工仪器仪表3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莒南经济开发区淮南路西段北侧1277号,总投资28000.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万元。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莒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莒南发改字[2019]56号对该项目出具产能置换意见,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019-371327-40-03-

037922号予以备案,项目主要建设加工生产线2条以及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等,建成后可年产30000吨规模,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配套8台电炉,每4台电炉设置一套除尘设备,熔炼烟

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砂处理粉尘(混砂、振动筛分、冷却工序)、浇注废气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抛丸粉尘经旋风除尘器+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由风机引入喷塑设备自带的滤芯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排放限制。制芯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VOCs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排放标准要求。喷漆漆雾由配套水帘漆雾净化装置处理后与VOCs由引风机引至UV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电泳漆和水性漆烘干产生有机废气通过各自集气罩收集后,由各自UV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烘干废气收集后通过UV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漆雾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排放限制,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排放限值。

项目无组织粉尘(未收集的熔炼、浇注、砂处理、打磨粉尘,制芯废气,喷漆、喷塑废气)经车间阻挡等措施处理后,粉尘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场区排水系统应设计生活、生产排水系统,雨污分流,项目建设污水站1座(设计处理规模为5m3/d,处理工艺为“调节+AO+沉淀”工艺),废水经污水站后由市政管网排入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1A水质要求及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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