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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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莒南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莒南县龙王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莒南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莒南北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莒南县龙王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莒南县坊前镇大峪崖村西200米,东面和北面紧邻龙王河,总投资3566.58万元,环保投资3566.58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019-371327-46-02-075725号予以备案,项目技改为多点进水A2O并辅以碳源投加的处理工艺,调整絮凝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接触消毒,增加生化池池容。技改后出水水质中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6项指标由原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提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准Ⅳ类标准,剩余指标仍按一级A标准。本次技改前后,污水处理厂规模不变(3万m3/d),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不变。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及工期,通过采取洒水抑尘、密闭围挡等措施后,以减少扬尘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尾气对环境的影响,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恶臭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2、项目废水主要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产生少量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冲洗废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和混凝土养护废水,施工场地应设有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应满足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中表2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噪声主要有施工期间的施工机械噪音以及运营期设备运行噪声。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场地,设备选型上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立限速、限鸣等标识,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项目应完善各处运行台账记录,维护水质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坊前镇环保办,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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