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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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莒南县汀水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改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莒南县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山东新发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莒南县汀水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改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莒南县石莲子镇、道口镇汀水河河道范围内,总投资3410.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10.37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208-371327-04-01-261441号予以核准。工程北起莒南县县界,南至沐河,河道长度约13.5km,占地面积约 1010 亩。主要包括河道基底修复、岸坡植物缓冲带、水生植物种植、布水堰、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等。工艺核心为人工湿地系统,利用湿地系统中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对汀水河河道上游来水进行深度处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材料运输过程中应使用蓬布防止产生粉尘污染;施工临时暂存场、临时堆场应定期洒水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期基底修复清淤底泥为含沙泥质,恶臭进行无组织排放;在敏感点段施工湿地清淤底泥时应加快施工进程,设置围挡,降低对敏感点的影响;应做好机械、设备检修工作,加强设备管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2、该项目施工期产生废水主要包括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混凝土浇筑养护废水、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混凝土浇筑养护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周围临时道路喷洒,不外排;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周围临时道路喷洒,不外排;底泥临时晾晒场周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每隔500m设置一个沉淀池,晾晒场排水经沉淀后排入河道。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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