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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菲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山东旭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山东菲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饲料原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莒南县大店镇大道路与S225交汇西北约150m处,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301-371327-04-01-399821号予以备案。项目主要原料为经屠宰公司畜禽类高温杀菌的脱水血块,主要工艺包括二次高温杀菌处理、分层沉淀、烘干、粉碎等,建成投产后将形成年产10000吨饲料原料的规模。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二次高温杀菌废气、烘干废气由管道收集后经1套喷淋塔+光氧活性炭处理机+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粉碎、包装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新增的污水处理站废气与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废气由密闭负压收集,经1套生物吸附池 +喷淋塔+UV光解废气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NH3、H2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未收集的颗粒物、污水处理站废气,应加强车间通风、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密闭+加强周边绿化措施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莒南县大店镇黄芦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厂区排污口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及莒南县大店镇黄芦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