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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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莒南县龙王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莒南县龙王河污水处理厂:

你公司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莒南县龙王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莒南县白马河北侧、淮海路南约380米处,总投资5600.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00.14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206-371327-04-01-360776号予以备案。项目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升级改造,改造现有湿污泥仓库及干污泥仓库各1座,新建湿污泥料仓(即污泥储罐)及干化焚烧车间各1座,新建除臭系统1套,新建除尘系统,工艺流程包括污泥接收(一般固体废物)、污泥深度脱水、污泥缓存、喷雾干化、回转窑焚烧、灰渣外运。项目建成使用后每天处理污泥100t(含水率80%污泥),不得接收危险废物。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湿污泥仓库恶臭污泥卸料区、地下接收池、带式浓缩脱水一体机、高压带式脱水机、其他区域等分区域经负压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装置除臭,由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焚烧烟气采用SNCR脱硝+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喷淋塔除酸+脱白除雾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4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储渣罐粉尘通过在罐顶设置布袋除尘器,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4.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氯化氢、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有组织排放均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污泥卸料粉尘、存放发酵产生的臭气等,应加强车间通风等。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废气处理产生的喷淋废水、脱白雾废水、车间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滤带冲洗废水、循环冷却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厂区排污口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A级标准要求及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应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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