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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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扶贫资金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7〕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脱贫攻坚期内,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重点扶贫任务,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市级财政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使用。

县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县区、重点扶持乡镇、扶贫工作重点村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深度贫困区域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县区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深度等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以及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由县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易地扶贫搬迁贴息及后续产业发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的,除“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的扶贫助学补助,扶贫特惠保险保费补贴、护理补助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外,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增加村集体收入或偿还村级债务。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扶贫办汇总提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市财政局按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和省以上财政提前下达数,提前下达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临政发〔2018〕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临政办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行业扶贫资金、基金的统筹整合,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用于产业扶贫方面的资金,主要由县级通过实施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十三条用于金融扶贫方面的资金,主要由县级通过贴息和风险补偿方式,撬动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各类经营主体发放扶贫贷款。

对金融机构向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有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以基准利率放贷的扶贫小额信贷(富民农户贷),县级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全额贴息。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富民农户贷)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对金融机构按每带动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5万元优惠利率贷款的标准,向各类经营主体发放的“富民生产贷”,县级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贴息3%。

第十四条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贴息方面的资金,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建设任务和贴息贷款规模,拨付到省级投融资主体。

第十五条用于扶贫特惠保险方面的资金,通过保费补贴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参加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给予补助。用于“雨露计划”方面的资金,对审核通过的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贫困家庭。用于护理补助方面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或有意愿的其他村民组成居家养老护理员,对“三无”失能特困人口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经镇村两级绩效评价,由乡镇经管部门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护理人员。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县区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县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办、市民宗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市财政局拟定市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对口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区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县级应成立扶贫项目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专家库。项目村应成立扶贫理事会,设立扶贫联络员,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扶贫项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意见的部署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综合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扶贫、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临沂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临财农〔2012〕21号)、《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农〔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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