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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扶贫工作重点村在2018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提前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省负总责、市抓推进、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制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及统一的退出标准和程序,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抓好工作推进,负责督促指导、抽查审核。县乡具体落实,负责公示公告、汇总数据、甄别情况,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进行。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正向激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三、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
1.退出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省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2.退出程序。由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拟退出贫困户名单,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抽查审核,在村内公告退出(公告期5天),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二)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
1.退出标准。扶贫工作重点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扶贫工作重点村省定扶贫标准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2.退出程序。乡(镇)党委、政府根据退出标准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在县内公告退出(公告期5天)。
省、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审核认定、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
(二)制定退出措施。各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细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标准。贫困退出措施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强化监督问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市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开展扶贫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贫困退出工作督查抽查力度,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被脱贫”、扶贫工作重点村“被摘帽”现象。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宣传解读贫困退出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退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