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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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扶贫产业发展项目公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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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扶贫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山东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鲁贫发〔2007〕3号)和《临沂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意见》(临贫发〔2014〕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公告的内容

(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主要包括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二)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扶贫资金额度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进度、项目竣工等。

(四)扶贫资金使用结果,包括扶贫资金各项支出情况。

(五)其他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需要公示公告的内容。

二、公示公告的形式

(一)媒体公示公告(含公众信息网,报刊等)。县级在政务网及当地媒体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及有关投资标准。

(二)镇街(园区)公示公告。镇街(园区)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

(三)村务公示公告。项目村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式、扶贫资金使用结果等事项。扶贫项目启动后,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动态公示。

(四)设立扶贫产业发展项目标志牌。扶贫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完成后,设立项目标志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完成时间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的时间

县级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通知后,7日内公示公告;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镇、村在接到县级下达的计划后,立即公示公告;项目计划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公告的监督

推行扶贫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是将扶贫项目资金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把上级部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形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贫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没进行公示公告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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