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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扶贫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在各镇街(园区)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一、公告公示的内容
(一)中央、省、市、县各级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额度、资金使用范围。
(二)扶贫资金使用结果,包括各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项目建成后所发挥的效益,包括资产收益、社会效益等。
(三)资金用途,各项资金使用计划,资金项目建设类型等。
二、公告公示的形式
(一)媒体公告公示(含公众信息网,报刊等)。县级的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二)镇(街)务公告公示。镇(街道)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资金使用结果。
(三)村务公告公示。村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扶贫资金使用结果。扶贫项目启动后,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动态公示。
三、公告公示的时间
县级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公告公示;镇、村在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后,10日内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四、公告公示的监督
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是将扶贫项目资金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把上级部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形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群众反映扶贫项目资金中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没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