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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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环罚〔2017〕005号(文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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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凤根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0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莒南县筵宾镇大文山后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文凤根

我局于20172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7315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7〕005号)、《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莒南环罚听告字〔2017〕005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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