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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4〕021号(莒南县宏志畜牧养殖厂)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字〔2024〕021号

莒南县宏志畜牧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7MA3M7G9E6B;地址:莒南县大店镇庄家滩井村南侧1000米处;经营者:王洪志

2024年8月11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11日在你养殖厂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厂勘验图1份现厂提取的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养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4〕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养殖厂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养殖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养殖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00)元整。

限你养殖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厂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或者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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