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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莒南)罚字〔2024〕027号
临沂牧鸿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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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8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4年8月29日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4〕0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叁拾柒(18437.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