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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4〕015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景程新型建材厂)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字〔2024〕015号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景程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454756XD;投资人:李坤宇;地址:莒南县壮岗镇庐山前村

2024年8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1日在你厂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照片3张、视频1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4〕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厂有权陈述申辩,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壹佰捌拾柒(35187.00)元整。

限你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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