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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孙征(驾驶证号:3713271984******33),2024年8月1日22时47分许,你驾驶车牌号码为鲁QW73M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黄海路西一路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孙征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视频、酒精呼气测试单、初次酒驾处罚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王中德(驾驶证号:3713271987******14),2024年8月3日22时28分许,你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道大线5公里100米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王中德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视频、酒精呼气测试单、初次酒驾处罚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因其他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