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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2024年10月行政处罚告知公示(一)

来源:县交警大队 打印

叶景武(驾驶证号:3713271972******14):

2024年8月8日21时49分许,你驾驶车牌号码为鲁Q1339Z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顺河路泰山路口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叶景武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视频、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其他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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