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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确保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各地应建立由市政工程主管(住建、城管)部门牵头,工信、公安、能源、通信、广电、水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电力、铁塔、移动、联通、电信、12345热线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市政道路窨井盖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按照“协同联动、各负其责、跨前一步、闭环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市政道路红线以外的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窨井盖设施,由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归属(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负责协调落实管理责任。窨井盖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应明确所属窨井盖的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相关制度、人员名单应报当地窨井盖安全管理牵头部门。
二、严格落实相关单位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窨井盖排查摸底,消除管理盲区,建立完善窨井盖设施档案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窨井盖的“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作为窨井盖安全主要责任人。产权不明多方共用的检查井、井盖等设施,未明确管理人的,由共同使用方协商确定管理人;协商不成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对仍不能明确管理人的,由牵头部门划分共用检查井各使用方的管理范围和责任。产权人委托专业队伍承担养管任务的,按委托合同承担相关责任。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确定的执法部门处理处罚。
三、加强各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电、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建设使用检查井、井盖工作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多方共用检查井的管理协调。上级企业集团对管理(所属)企业因窨井盖管理不到位、不履职,引发井盖伤人、媒体曝光、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应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在领导班子考核、绩效管理中予以相应处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配合牵头部门加强对所管理企业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探索对不履行职责的窨井盖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由牵头部门向发改部门推送失信信息。
四、提升窨井盖建设质量。各类窨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产品使用前的抽检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窨井盖与基座连接应紧密、稳固,在井口处加强基础、分散负荷,从源头上减少塌陷、沉降。积极推广应用预制井筒等新工艺新技术。把窨井盖安装质量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窨井盖安全不达标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安装的各类窨井盖应标明用途、管线类型、产权单位等信息。保修期内井盖、井筒、井圈(框)及其附属设施出现裂缝、塌陷、下沉、不配套等问题的,要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维修、更换。
五、提高窨井盖精细养护水平。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存在冒顶、冲失、位移等风险的排水井盖全面推广加装防坠网,鼓励新建井盖购买采用具备安装防坠网连接件(挂孔、挂钩等)的井圈,并定期检查防坠网完好情况。对因检查井沉降、路面塌陷裂缝等引起的窨井盖与路面高差过大、凹凸不平等问题,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山东省《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等进行维修,对老化严重的及时更换,严格工程维修质量把关。对无主、废弃的检查井,经公告后,可进行填埋封井处理。窨井盖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应落实窨井盖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窨井盖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相关费用。
六、严格执行巡查处置机制。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准确排查、统计所属(管理使用)的井盖数量、位置、状况,落实养管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对设置在市政道路上的各种窨井等,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鼓励通过微信工作群等方式进行综合巡查、互助巡查,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窨井盖出现问题的,及时通过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反映。发现或者得知窨井盖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并尽快恢复至正常状态。对其他公共场所窨井盖设施的巡查频次,可参照执行。存在危险暂时不能明确责任单位的窨井盖,由牵头部门组织安排应急兜底处置。各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提供一定数量井盖交由牵头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备用。
七、大力推进窨井盖管理智慧化。结合数字城管平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等建设,推进窨井盖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化。具备条件的可在井盖加装传感器,实时监控井盖状态。充分发挥网格管理员作用,推进物联网、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加强与12345热线协调联动,完善问题发现、分派转办、结果上报和核实销号的闭环管理模式,提高窨井盖问题发现处理的及时性、精准度。推进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信息共享和系统联通,加强对窨井盖问题的综合分析研判,对多发问题、苗头性问题等,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提示。各类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落实对地下管线及检查井、窨井盖等相关设施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破坏。
八、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各地市政工程主管(住建、城管)部门在窨井盖管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的,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相关线索。探索建立相关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鼓励支持设区市在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地方立法中,强化、细化窨井盖管理工作,破解设施产权不明、管理责任不清等难题,完善长效机制,为窨井盖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九、加强窨井盖安全宣传教育。对窨井盖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宣传,讲解涉窨井盖相关典型案例,提高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尽责意识,知晓违法责任。对相关资源回收企业、个人,广泛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避免违法收购、销售窨井盖行为。动员群众举报、投诉窨井盖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回复,对问题窨井盖进行举报、应急防护的群众可给予表扬奖励。
十、开展窨井盖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员窨井盖管理人、产权人、使用人和属地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一次窨井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确保无死角、全覆盖,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管理人不明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以此为契机,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长效化。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2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