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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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

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涵、立交、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网、道路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2. 城市电力、弱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变电站,邮政设施及通信管网、网络系统、微波通道等;

3. 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工程:城市供水、雨污排水、供气、供热管网,水厂、热源厂、储配站、排水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4. 城市环境工程:道路绿化、河道水系等公共绿化工程,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工程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宣传设施。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经市政府批复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和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经综合论证后择优确定方案。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并联审批。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拟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管线工程报批前,应当先征求相关专业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然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许可要求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各类工程管线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进行施工,做到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新区开发及旧区改造,应优先考虑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十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内的主要道路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十二条 在地面或者建筑物顶端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天线铁塔,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经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选址,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道路红线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综合交通专项规划中具体划定。城市道路设计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除交通设施和按要求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外,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设置方向岛、安全岛和进行划线渠化等。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需设置立体交叉的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进行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六条 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人流车流量大的道路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过街地道,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和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工程经规划审批后,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房产开发片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配套建设,其管网综合规划图、配套设施单体方案图随开发项目单体工程同时报批。

第十八条 城市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轨道交通、停保场等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并进行用地预留控制。

第十九条 铁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铁路运营无关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条 在机场净空控制区范围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申报规划手续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城市对外交通道路,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划定道路两侧的控制地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地和改变绿地用途。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第二十三条 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指标要求配建热交换站、垃圾转运站、燃气调压站、变电室、公共厕所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河流水系控制区域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道路桥梁,敷设市政管线或进行园林绿化等,必须履行规划报批手续,并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复核合格后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其中涉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应当经公安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房产开发片区内需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开发项目单体工程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6 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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