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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发〔2018〕4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11月16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全力打造“团结高效、理性法治、公开公平、友善和谐”政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莒南县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新时代幸福美好新莒南。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四个服从”,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作为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度,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为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 除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不核拨经费,不确定机构规格;不得替代职能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县机构编制部门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
第十条 加快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平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的现代市场体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 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县人民。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产业兴旺、宜居宜游、绿色生态的滨海新城。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树立“团结高效、理性法治、公开公平、友善和谐”的政府形象,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九条 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单位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莒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并做到过程留痕。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镇街(园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借用“外脑”力量,聘请第三方智库团队参与重点工作、重大决策,及时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公开选拔聘请专业资深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并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反映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予以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七条 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设全县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与开放平台,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切实做到利企便民。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全力推动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相关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
第三十三条 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加强考核评估和绩效管理,对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实施行政问责,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月调度推进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专项工作现场督导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或有关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县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或部门单位名义表扬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
(六)其他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需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副职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安排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月调度推进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全县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度分析,查找突出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经济工作;
(二)对当月重点工作进行专题调度推进,总结成绩,查找短板,研究对策,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建立重点工作月通报制度,每位县政府分管领导针对分管工作主办一份通报件,通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调度部署分管工作;
(四)建立晾晒成绩单制度,工作排名前五位、后三位的单位,做典型或表态发言;
(五)设立镇长论坛、局长论坛,围绕经济社会高速高质量发展确定主题,积极分享心得、展开讨论,形成论坛成果。
县政府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月调度推进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或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副科级干部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十条 县政府专项工作现场督导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现场观摩,相互比一比、看一看,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二)分析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提升各项重点工作水平。
县政府专项工作现场督导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提出,或由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县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十二条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要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单位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上会议题由县政府督查室汇总提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确定。否则不予上会。
第四十三条 部门单位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单位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会前1天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初审,未及时报送的,不予安排上会。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会议根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呈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副科级干部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或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月调度推进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专项工作现场督导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列席人员及记者、工作人员等,一律不得录音录像;妥善保管会议材料,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必须按要求退回;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出台的决定;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六条 严控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凡提请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县长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除列入年度计划并经县政府批准的会议外,一律不得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除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或县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类工作协调会议不得硬性要求参会人员职务级别。
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单位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县长出席,邀请副县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县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镇级政府对口部门单位,不请镇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凡一次性开到基层的全县性会议,不再层层重复开会,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发言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提前2天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在莒南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单位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需县政府领导出席、县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报县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请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各镇街(园区)和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单位的办理过程。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单位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报文。
第五十条 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应当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也不得以参阅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当交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二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单位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送县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单位协商会签,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据部门单位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单位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县政府授权部门单位行文。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四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县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县直各单位的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镇街(园区)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县长审签;分管副县长认为必要时,报请县长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授权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县长或副县长授权,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县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简报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县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单位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党组成员、参与县政府工作分工的同志出差(出访)、休假,应报县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等,须提前3天填写《外出报备单》,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出行。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落实好依次替补工作制度。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政府办公室销假。
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政府办公室销假。县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严格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镇街(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所联系的县直部门单位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协助副县长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及其他副科级干部向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请示、报告;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请示、报告;向县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镇街(园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从严治政,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
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调研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县长到基层调研时,镇街(园区)只安排1名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镇街(园区)1名党委、政府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县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县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已获批准由县政府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分管副县长可视情出席,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礼节性的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县委、县政府批准外,县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给部门单位和基层的批示,不作报道。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