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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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县人社局 打印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等文件规定,草拟了《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对我县制定的《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规范、理顺被征地财政资金分配工作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做的工作,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推行协调力度,根据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需由县府办公室出台本《实施方案》。

二、上级有关会议和要求

市政府于2018年10月份在全市开展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专项行动,市人社、国土、财政、监委四部门联合行动,对各个县区的被征地资金分配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市联合检查组来我县检查时,对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市政府于12月份召开了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要认清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份之前将历史遗留下来的未分配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对于2019年新征土地政府补贴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落实的到个人账户,不再出现新的资金滞留。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为加强推进协调力度,方案中第13条规定: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府办、人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成员。各镇街(园区)也成立了相应领导小组。

(二)规范工作程序,明确时间结点。

1、为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方案中第4条规定: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县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保专户,县人社部门开具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凡是政府补贴资金没有提前到位的,人社部门不得开具基金收款票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2、为督促养老保险方案尽快拟定,方案中第6条明确规定:养老保险方案报县人社部门时间不得超过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的30个工作日。以防止个别村居推诿扯皮,影响被征地资金整体落实进度。

3、方案中第6条增加了村(居)集体拟定养老保险方案的具体程序,一直以来我县的被征地工作也是严格按照此程序和要求办理的。

(三)健全协调机制,维持村情稳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部分镇街村居村情复杂。因此方案第9条规定:在制定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中,要结合村情、社情,做到分配方案的制定既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又符合村情实际,绝不能不顾实际而搞一刀切。对制定的分配方案不利于村情稳定、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县政府追究相关镇(街)政府(办事处)的责任。同时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和乡镇政府要协调推进,搞好工作衔接,完善分配方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四)堵塞程序漏洞,落实集体补助。为进一步堵塞程序漏洞,防止在特殊情况下,个别部门或领导为了加速推进工作进度出具虚假证明,或工作消极拖沓不作为的。方案16条规定: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报批征地的;在办理征收、报批土地过程中违规出具虚假证明或指使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违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工作拖沓消极不作为,不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项手续,致使不能按时落实保障资金,引起不良后果和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县政府督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委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临人社发〔2015〕9号)规定: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可以在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助。为防止有条件的村(居)不对被征地农民进行集体补助,方案第11条规定: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对被征地农民给予适当的集体补助,集体补助记入集体缴费栏目,补助资金交由县社保资金专户储存,并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将集体补助纳入统一要求,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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