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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房屋: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坐落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曲流河小区15号楼2单元502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浩华、尚明翠。房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17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1327201400013号,建设单位(个人):莒南县十字路镇大曲流河村委,建设规模:56670.09平方米。
抵押期间: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莒南政办发〔2018〕5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以上抵押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