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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王连国、李兰菊
抵押物:1、房屋: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1739CM0704057,建设项目名称:花生米筛选厂,建设单位(个人)名称:相沟乡三义口村王连国,建筑规模:260.0平方米,项目选定的地点和位置:本村南。批准机关:莒南县建设局,日期:2007年04月13日。2、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莒南县集用(2008)第202-022号,土地使用权人:王连国花生筛选厂,土地所有权人:相沟乡三义口村,座落:相沟乡三义口村,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面积:680.00平方米。
抵押期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莒南政办发〔2018〕5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以上抵押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