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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莒南县集用(2008)第101-019号,山东莒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抵押登记期间自抵押期间为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根据莒南政办发〔2018〕5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以上抵押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