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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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令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防火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

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二、封山区域

莒南县境内所有山林及林区边缘500米内地段。

三、封山规定

(一)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在三级(黄色预警)及以上高火险期时段,对莒南县境内所有山林及林区边缘500米内地段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山入林。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一切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山区域。确需进入的,须经属地镇街、国有林场逐级批准,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封山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封山区域进行检查,严禁无关人员和火源进山。

(四)非封山期内进山入林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和登记,同时禁止下列行为:一是烧荒、烧地堰、烧垃圾、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废弃物料;二是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三是吸烟、烤火、野炊、乱丢火种;四是上坟烧香、烧纸、上灯等祭祀用火;五是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六是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七是私设电网、使用枪械猎捕野生动物;八是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公安机关);119(县消防救援大队);7216909(县应急管理局);721273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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