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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地方税务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监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减少过渡安置时间,节省过渡费用,提高安置效率,使棚户区居民早日“出棚进楼”;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满足其就业、就医、上学等多样化需求,使棚改居民更好融入城市社区;有利于提高城市资源配置效率,减轻政府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打通棚改安置房和商品住房通道,降低库存,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推进机制, 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地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制定政策,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资金兑付、平台搭建等基础性工作,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群众自愿。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改居民的意愿,由棚改居民自愿选择、自主决定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灵活选择安置方式,宜购则购。
(三)让利于民。各地要依法依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提高奖励标准、开发企业让利和落实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激励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三、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其自由支配。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是指棚改居民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在房地产市场中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购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代建回购、政府采购等方式筹集的定向安置房源,实现货币化安置。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四、激励政策
各地要在征收拆迁启动阶段,特别是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集体土地上城中村、城边村拆迁补偿方案阶段,制定各项激励政策,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一)财政奖励。中央和省棚改补助资金可直接奖励给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各地要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额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奖励标准要高于现金支付方式,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贷款支持。对棚改居民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政策性贷款优先予以支持,安置费用全部纳入贷款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可集中批量放款。对安置方式调整为货币化安置的贷款项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办理变更手续,快速放款。
(三)税收优惠。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
(四)民生保障。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在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改居民,其就业、养老、医疗等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具体政策由各市制定。
五、房源筹集和平台搭建
各地要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安置房源库,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存量商品住房,及时发布区位、户型、配套设施状况、定向销售优惠价格等房源信息。各地可通过拓展商品住房网签与备案系统服务功能、择优委托房产经纪等中介机构或支持开发企业利用企业网站、房交会、棚改项目现场巡展等方式,多形式搭建定向交易服务平台,为棚改居民选购住房提供便利。
六、支付方式
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货币化安置资金,积极探索房票兑付等支付方式,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政府向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的棚改居民,发放定向购买商品住房凭证(简称“房票”),棚改居民凭“房票”于一定期限内在平台或市场中自由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产权人凭“房票”和“购房合同”结算,抵扣棚改居民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和棚改居民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暗箱操作、损害棚改居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货币化安置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对进展慢的市县进驻督办或进行约谈。2016年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纳入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棚改货币化安置重要意义,引导更多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及时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总结宣传好的典型和做法,为推进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