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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农村居民:
为贯彻落实市、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局将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摘印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其认定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存在住房危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由扶贫部门认定,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住房危险是指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由县住建局组织认定,确实难以认定的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原则上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6万元(实际费用不足0.6万元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同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在该类人群补助标准上再增加1000元。
三、改造方式及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下同)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改造后住房须符合村庄规划、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达到抗震要求、具备卫生厕所。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要求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不得使用水泥大块空心砖。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低保、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核
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县级审批
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扶贫、民政、残联复核危改对象身份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组织人员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街),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五)签订协议
镇人民政府(甲方)、村(乙方)、户(丙方)三方要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住建局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方式等内容。
(六)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已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9月底前,完成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10月底前,完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其他3类危房改造。
(七)竣工验收
危房改造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竣工验收工作。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与危改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将由县级财政直接支付至危改户“一本通”账户。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