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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旧城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莒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滨海路片区自来水家属院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滨海路自来水家属院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滨海路自来水家属院改造项目工作实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此次征收范围:东邻十字路街道,南至滨海路,西邻滨海社区,北邻滨海社区。(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三、征收部门:莒南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莒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莒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30日。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如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莒南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