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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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莒南县永泰、高乡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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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莒南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精神,拟对永泰、高乡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莒南县永泰、高乡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17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您的意见建议书面报送永泰、高乡片区指挥部或莒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15865970556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莒南县永泰、高乡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莒南县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提升县城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莒南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施整体征收改造。为保障片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及原则

片区征收改造应符合莒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予以征收。征收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妥善安置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永泰、高乡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十泉路以北,规划镇西路以西,西一路以东,新人民路以南。片区范围内的征收改造工作实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

莒南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莒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依据法定程序选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方法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市场价的90%,楼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没有装修的,不予补偿;简装的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精装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临沂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实行“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还建安置。安置楼实行阶梯价格购买。具体价格按楼层修正系数进行调整确定。

1、被征收人只有此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含45㎡)的住户,安置楼免费还建到45㎡,选择高层的免费还建到47㎡。

45㎡(47㎡)以上至60㎡(含60㎡)部分按建设成本价【小高层2020元/㎡(6-16层),高层2220元/㎡(17-25层)】购买。

60㎡以上至75㎡(含75㎡)部分按优惠价3100元/㎡购买。

75㎡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储藏室及其他

原合法住宅的储藏室由评估机构评估,安置楼储藏室、车库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搬迁户自愿购买。

3、安置楼不再实行统一装修,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按照安置房套内面积150元/㎡计算。

4、高层安置房屋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执行不含地价的建设成本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规划区位及设计、建设规范

该项目实行就近安置,规划设计为高层住宅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为90㎡、110㎡、130㎡左右,安置楼房面积最终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为准。安置楼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合法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的认定和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可在被搬迁的合法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的补偿。

(2)对于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证明其中一项的,但确实用于营业的,由被征收人向片区改造工作组申请,报请专线审批后,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在合法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对于实际用于营业但没有任何证件的,由被征收人向片区改造工作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专线审批后参照本条给予补助。

(五)公有住房的补偿安置

1、现居住该征收片区内公有住房的住户,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拥有房改房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以房屋产权登记档案和公示征询来确定),该征收片区内居住的公有住房必须自行退出。如果房屋住户无其他正当理由,拒不搬出、阻碍房屋征收进程的,可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2、现居住该征收片区内公有住房的住户,经调查在县城规划区内没有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安置住房,但已经购买了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登记档案和公示征询来确定,缴纳住房集资款的除外),该住户要求在安置区内购买商品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专线审批,原住公房退出后可按优惠价格购买安置区内的商品房,楼房面积60㎡(含)以内按成本价购买,60㎡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如果房屋住户无其他正当理由,拒不搬出、阻碍房屋征收进程的,可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3、现居住该征收片区内公有住房的住户,经调查,在县城规划区内没有其他房产的(以房屋产权登记档案和公示征询来确定),本户希望在片区规划安置区安置且同意按时搬迁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专线审批后,参照公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对该房屋评估处置,处置时由房屋住户向专线资金运作处缴纳处置款(房屋住户向原单位缴纳的住房押金抵顶购房款,多退少补),公房部分比照有产权房屋对该房屋住户予以安置,自建部分按期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助。现住户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力购买安置房的,本人可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由房屋主管部门审批,不进行轮候。

(六)选房原则

安置房户型的选择应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最接近应享受回迁安置房面积的户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照“抓阄选房”的办法选择安置房。

现居住区内年满70周岁以上及下肢残疾的住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可依据本人申请优先选购安置楼一楼。

(七)附属物补偿办法

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临政办发〔2015〕29号文件执行。

七、非住宅征收补偿办法

(一)营业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

(二)征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执行。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企业被征收前三年效益的平均数确定。无法认定效益的营业用房,按100元/平方米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被征收房屋为企业的生产、仓库、营业用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8元/㎡给予搬迁费;特殊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费用经评估确定。

八、奖励措施和其它规定

(一)奖励。为加快改造步伐,鼓励居民早签协议并腾空房屋,原则上按照规定的时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签订协议奖10000元/户,搬迁腾空奖10000元/户,高层补助10000元/户。

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不享受任何奖励。

(二)搬迁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每户一次性付给1000元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征收房屋确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按6元/㎡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临时安置期限多层住宅过渡期限最长为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最长为36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提前竣工安置的,按照实际临时安置期限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发。

(四)生产、营业用房有关证明材料的提交审核办法。拥有生产、营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劳动部门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征收实施单位审核。

(五)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办法。安置楼房竣工后10日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相互结清差价款,安置房屋交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回迁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征收人通知的时间,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房屋征收特殊情况处理

1、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片区指挥部及莒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30日。

十一、本方案仅适用永泰、高乡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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