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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发〔2018〕1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可用于城乡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的意见,按照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景观协调等原则,使用范围和要求见本规定附件。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应避免高填、深挖;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方法;竖向规划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中的重要部分。

第七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超出控规规定容积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活动。

第八条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九条 依据报建施工图核算的总建筑面积与经审批的规划方案总建筑面积差不得超过2%,并不得大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十条 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率。按照地上地下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轨道交通、市政管沟、商业服务、停车和人防等设施,使城市功能合理有序向地下延伸。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以及日照、消防、通风、防灾、景观、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规定,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

按南侧建筑相对北侧居住建筑一层窗台以上遮阴高度的1.648倍计算,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正面间距。

1、山墙与南北朝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的1.1倍;山墙与南北朝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的1.2倍。

2、山墙与东西朝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正面间距最窄处不得小于18米。

(四)高层建筑与其遮挡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南北朝向时,最小值为30米。

2、东西朝向时,最小值为20米。

(五)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

2、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本规定中有关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做出日照分析计算,并以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和消防要求进行间距控制。设计单位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老年人、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第十五条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间距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50%时,建筑的间距应自突出部位算起。

第十七条 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时,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南北朝向

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

(二)东西朝向

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5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二)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2且<40米的,不得小于20米;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2米的,不得小于15米;

(四)旧城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上述建筑后退距离均为下限。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主要朝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的高层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 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 米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条 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且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35米。

第二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处的建筑物,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按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地下部分后退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四条 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物,其最小离界距离低层建筑不得少于3米;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9米。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应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后退最外侧铁轨的距离不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20米;

(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铁塔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其建设用地边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与轨道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红线后退河道蓝线(或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

第五章 建筑体量

第二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街两条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6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但小于或等于 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5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 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上表中绿地率指标除工业、仓储项目外均为下限。除住宅、工业、仓储项目外,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表标准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0%。

第三十二条 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

绿地面积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绿地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海绵城市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鼓励用地单位采用透景式围墙,建设花园式开放庭院(社区)。

第七章 停车场地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配备相应的停车场(库)。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位的设置以小型汽车为计算标准。小型汽车停车位面积应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车位;

(二)露天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车位;

(三)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车位;

(四)地下停车库为40—50平方米/车位;

(五)机械式停车库为15—25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控制,按下表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注1: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注2:新建建筑采用立体机械式停车位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规定上浮20%计算;

注3: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表中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商务办公、商业中心、饭(酒)店、高中档旅馆等商业设施设置地面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20%。

商品住宅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的车行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必须开设的,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二)容积率:是指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三)低层住宅:是指一层至三层(含三层)住宅。

(四)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含六层)住宅。

(五)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至九层(含九层)住宅。

(六)高层建筑:是指高度为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居住建筑。

(七)正面间距:是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八)侧面间距:是指两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九)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十)道路红线:是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十一)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及附属部分临街垂直投影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包括室外台阶、雨篷、阳台、飘窗等。

(十二)建筑离界距离:是指相邻地界与沿地界一侧建筑及附属部分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包括室外台阶、雨篷、阳台、飘窗等。

第三十八条 容积率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车库、储藏室、设备间、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不计算容积率。

(二)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当办公、旅馆建筑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工业、仓储项目中的厂房、库房建筑,层高大于或等于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住宅、办公、旅馆、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和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类建筑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

(三)利用住宅建筑底层设置为本楼居民服务的公共服务空间和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

(四)非住宅类高层民用建筑为丰富顶部空间造型产生的可利用空间不计算容积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7日。


附件: 常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指引


附件:


常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指引


注:1、规划编制中,提倡采用鼓励兼容与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视具体情况合理采用可以兼容与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除本表规定之外,确需兼容与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2、用地类别为兼容与混合使用的建设用地,其规划用地性质以各类用地的中类类别并列表达,按照各类用地对应的建筑规模从多到少的顺序,依次排列。

      3、用地类别为兼容与混合使用的建设用地,其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各类用地的建筑容量比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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