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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发〔2023〕 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四)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本辖区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体、卫健、人防、国资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等部门、单位应当与县审计局建立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将部门、单位管理的相关项目信息(包括电子数据)报送县审计局。不得限制提供资料信息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局,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六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不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县审计局履行政府和公共投资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九条 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县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及时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
(二)项目决策情况;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八)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九)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十)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环节的履行情况,以及上述环节资金真实、合法、有效性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验收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运营、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县审计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CAD图纸、施工图纸、竣工CAD图纸、BIM模型数据,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六)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七)投资变更建设项目的变更审查资料;
(八)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九)运营活动相关资料;
(十)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十一)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被审计单位应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告知县审计局,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资料提供单位负责人(含自然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开展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辅助审计工作。县审计局应加强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建设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县审计局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项目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报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提出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时间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县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解释,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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