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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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莒南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财行〔2018〕3号


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对《莒南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莒南财〔2015〕17号)、《关于<莒南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莒南财〔2016〕19号)、《关于调整莒南县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莒南财〔2016〕2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莒南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财政局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制定的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莒南县城区(城区包括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莒南县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乘坐二等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一)、济南等11市住宿费标准为380元,莱芜等6市住宿费标准为36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对两人是否住1间房不再规定。

第十四条 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市内各县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限额使用。当天往返的,凭发票或接待单位收取证明据实报销;当天不能够往返的,县外伙食补助费凭住宿费发票按规定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县内各镇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县内镇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或接待单位出具的收取证明据实报销;当天不能往返的凭住宿费发票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包干使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乘坐飞机,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到莒南县城区(城区包括十字路街道、莒南经济开发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条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外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莒南县城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莒南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莒南财〔2015〕17号)、《关于<莒南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莒南财〔2016〕19号)、《关于调整莒南县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莒南财〔201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莒南县县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 莒南县县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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