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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17〕66 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农村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工程长期效益,促进我县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水利设施管护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用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水利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水利、财政、农业、国土、开发等有关部门及镇街(园区)和村居(社区)集体组织建设的农村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塘坝、拦河堰(闸)坝、水池、机井、泵站、渠道、管灌、喷灌、微灌等蓄水、引水、提灌等灌排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农村水利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水利部门是全县农村水利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镇街(园区)、村居(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修订、完善;制定农村水利设施管护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全县村居(社区)农村水利设施管护人员业务培训。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水利设施专项维护资金筹集、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县水利、发改、农业、国土、开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水利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管理保护农村水利工程。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村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建设上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按批准的规划修建农村水利工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管理上坚持“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注重效益,充分发挥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

各镇街(园区)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宣传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农村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所在镇街(园区)、村居(社区)管理使用,产权归当地镇街(园区)、村居(社区)、协会(合作社)所有。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和细则,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八条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管护主体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受益区域在一个村内的农村水利设施,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

(二)受益区域为两个以上村居(社区)的农村水利设施且未成立水管协会或属镇街(园区)管理的水利设施,以镇街(园区)为管护主体。

(三)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镇街(园区)的农村水利设施,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协调,受益镇街(园区)、村居(社区)共同维护管理。

(四)受益区域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水利设施,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

(五)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农村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应当保障其灌溉和防洪安全等功能。

第九条农村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镇街(园区)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辖区农村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工作,督促指导村居(社区)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指导制定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管护工作;组织调解辖区内水事矛盾纠纷;开展村级农村水利设施管护情况考核工作。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含村民小组、水管协会):建立健全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成立管护机构,选聘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签订管护协议;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制止损坏农村水利设施的行为,及时调解水事纠纷;对自然因素造成水利设施损毁的情况进行统计编报,通过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落实水利设施维修资金,及时组织维修;健全工程管护档案。

(三)管护人员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水法律、法规;熟悉管护区域农村水利设施的布局、供水范围、操作规程;熟悉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抢险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负责日常巡查维护,科学开展用水调度和运行管护;及时上报水利设施损毁和险情,做好安全生产和防汛工作;协助施工单位修复损毁水利设施施工;及时向管护主体报告水利设施存在的问题,协助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填报工程管护运行情况记录和报表;及时收缴水费,按时支付工程运行费用(主要是电费的支付)。

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实施细则,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具备一定的水利设施维修技术、管理知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按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可推行下列管护模式:

(一)选聘工程管护员。根据当地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需要,由管护主体将农村水利设施的管护范围、内容职责、管护期限和报酬予以公布,采用公开竞聘管护员的形式,择优选用管护员,并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报酬从收取水费计提、上级补助等渠道支付。

(二)承包、租赁管护。具备承包租赁条件的农村水利设施可采取承包租赁管护的模式。产权单位与承包方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管护合同时,应明确承包租赁者对农村水利设施的管护、用水关系、防汛抗旱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护。承包租赁者在实施经营中应处理好农户用水需求和利益关系。

在承包期内,如遇水库、塘坝、谷坊、拦河坝等水利设施需进行除险加固、维修及防汛抢险等需要限蓄水位或腾空的,承包方必须服从配合。

(三)组建镇街(园区)水管协会(用水户合作社)管护,村居(社区)组建水管协会(用水户合作社)小组管护。水管协会(用水户合作社)制定协会(合作社)章程(制度),选举产生水管协会成员,制定水管协会工作章程或管护办法,明确管护职责和任务,落实管护经费,并根据有关规定选聘管护人员(村级水务员)。镇街(园区)、村居(社区)应将成立的水管协会(合作社)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四)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管护。工程涉及面大、管护任务重的镇街(园区)或村居(社区)可将所辖范围内的农村水利设施委托给专业管护机构管护,实行有偿管护服务。鼓励专业化的农村水利工程管护中介机构参与农村水利的管护。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农村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小型泵站建筑物有保护院的,以院墙以内面积为管理范围,未建保护院的以建筑物边线外1至4米为管理范围;农田输水管道以管道中心向外0.5米,以及显露建筑物边线向外0.5米为管理范围;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1至4米为管理范围;涵洞、渡槽等渠道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塘坝、河坝以坝脚和坝端外5米为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一)农田泵站工程设施:机泵设备、动力设备、启动设备、启闭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二)农田衬砌渠道工程设施:保持渠道无损坏,过水断面无淤积、无杂物,保持渠道畅通;管涵、支斗闸门、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三)低压管道输水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喷滴灌设施无堵塞、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四)农田过河涵洞、涵管等工程设施:建筑物完好无损,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运行安全正常。

第十四条为保护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农村泵站、塘坝、河坝、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机电设备及供电设施;

(二)禁止在塘坝、河坝、渠道等水域炸鱼、毒鱼和电鱼;

(三)禁止向塘坝、渠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禁止擅自在农村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建筑物。在农村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爆破活动,不得危害农村水利设施的安全;

(五)禁止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村水利设施。

第十五条农村水利设施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农村水利工程和设备进行检查检测,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隐患,确保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安全。

第五章 管护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工程管护维修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县财政部门设立维修资金账户,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水利工程专项维护资金,建立农村水利工程资金保障机制,对农村水利工程专项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各镇街(园区)、村居(社区)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作用。

第十八条县农村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坚持“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财政补助资金专用于水利设施修复,不得用于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日常管理支出;自筹资金用于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日常管理支出。

第十九条县水利设施管护补助资金拨付的条件:

(一)成立水管机构并落实管护人员;

(二)制定可操作性的水利设施运行管护办法或制度;

(三)落实自筹资金,实行财务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农村水利工程修复项目按下列程序:

(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报镇街(园区)同意;

(三)基层水利服务中心审核上报;

(四)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查。

按程序确定修复项目后,由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修复计划。镇街(园区)负责监督,有关项目村居(社区)根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镇街(园区)组织初验,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农村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列入对镇街(园区)的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水利部门会同县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农村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水利设施严重毁坏,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管理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引起当地群众举报或上访的,对工程所在镇街(园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水利设施管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镇街(园区)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农村水利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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