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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17〕5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莒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办发〔2002〕8号)《临沂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基〔200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和对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专项检查、跟踪问效管理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县财政局每年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年度评审计划。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招标(采购)程序及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情况;
(六)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程序:
(一)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县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对口资金管理科室,管理科室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
(二)对资料齐全的项目,由资金管理科室将相关资料转交到评审中心,由评审中心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少的资料。
(三)预算审核。项目单位提出评审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预算进行初审,现场勘察项目情况,按有关标准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工程造价,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四)建设项目招标。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有关招标文件送评审中心审核。对应公开招投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相关程序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并按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量清单预算实施。建设单位改变原清单预算的建设项目,须将清单预算报评审中心审核。项目施工合同须报评审中心对相关条款进行审核、规范,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并于签订后10日内报评审中心备案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五)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评审中心对投资评审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由评审中心或由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派人员实地察看确认,据实验收签证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工程项目变更超总投资额5%或超30万元的,必须由原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并按相关程序报批;未经评审中心或由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证的一律不予认定;
(六)建设项目决算。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验收,整改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结)算,报评审中心审核。评审中心组织人员对工程决(结)算进行审核,提报审核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定,作为财政拨付资金的依据;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提出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评审中心的评审人员担任;
(三)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交叉评审制度,即对同一项目可委托多家评审(中介)机构交叉评审;
(四)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工作底稿、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加强对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项目主管(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向评审中心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设计方案、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开工后,按规定向评审中心报送工程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财务会计报表;
(三)向评审中心报送工程价款拨付及完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四)及时通知评审中心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
(五)为评审中心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派驻施工现场的跟踪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
(六)在收到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达评审中心;逾期未送交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履行的职责,不替代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费用的确定。评审费用是指评审(中介)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及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控制和审核的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所需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评审费用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完工价款结算、拨付财政资金、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凡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县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予安排招标,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8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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