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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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16〕57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莒南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莒南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及《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管理团队、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教学研究团队、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向县教育体育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学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体育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空缺。

第十条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奖可能性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由县教育体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评审公示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体育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将予以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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