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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食药监发〔2016〕14 号
各食品药品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莒南县托幼机构餐饮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日
莒南县托幼机构餐饮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托幼机构餐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不具备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托幼机构的餐饮安全备案管理,其他不具备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餐饮安全备案管理,并定期通报相关部门。在主管部门处理前,备案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由各监管网格负责。
第四条 托幼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监管网格负责建立托幼机构登记备案档案。备案档案应包含开办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经营场所等信息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材料。
第五条 托幼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厨房,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2、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3、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
4、配备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5、加工场所符合制作的食品加工、贮存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6、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托幼机构的餐饮服务工作;
7、有进货查验、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托幼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2、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幼儿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不得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豆角(四季豆)、发芽马铃薯;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4、餐饮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5、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托幼机构开办者是餐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履行餐饮食品安全义务,承担餐饮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托幼机构餐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餐饮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条 发生幼儿食物中毒等餐饮安全事故的,托幼机构应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教体局。
第十一条每年5月1日前各监管网格对辖区内备案托幼机构统计报县局备案(见附件)。
第十二条 该《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附件:莒南县托幼机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备案监管清单
附件:
莒南县托幼机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备案监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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